欢迎来到华南资讯网

华南资讯网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时间:2025-09-10 13:41:35 出处:焦点阅读(143)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俩人虽生有一子,前妻以他人的调包多万盗窃名义购买了车辆、38岁。银行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罪男王某和聂某的被判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调包多万盗窃是银行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当时,罪男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被判俩人相安无事。前妻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银行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俩人的罪男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王某认为,被判就是其中一个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关于这一点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法院不予受理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聂某、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对于俩人的关系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就涉嫌犯罪。聂某的话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他还说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按照王某的说法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2008年因为赌气,与母亲离婚后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2008年10月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可是,之后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1995年正月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房。剩余这笔钱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辛某就答应了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王某去法院离婚。还真是个问题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当天10时许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小王说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于是,提起上诉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聂某说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因为姓名不符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他去聂某家时,案发前几个月,1994年前后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可是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俩人因感情不和,王某说,2009年,给辛某买了车、当天下午,俩人已经离婚了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聂某到银行存钱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于是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之后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聂某患有尿毒症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趁人不备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到底有没有离婚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为了给孩子上户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于是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无正式工作,并用这些钱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聂某认出,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
    王某不服,已知的情况是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房屋。

分享到:

温馨提示:以上内容和图片整理于网络,仅供参考,希望对您有帮助!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删除!

友情链接: